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4622号之一
原告:***,男,***年1月20日出生。
被告: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宝成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2018年6月***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宁培育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