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10执1295号
申请执行人:沈国才,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执行人: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549712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沈国才与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28500元、国家粮食补贴1616.4元、违约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448元,执行费427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信息,被执行人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部门查封,本案无法处理,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110民初1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敦惠丽
人民陪审员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武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