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10执恢180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融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向阳大街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8925697XP。
法定代表人:***,职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
被执行人: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李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549712-3。
法定代表人:***,职位: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融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石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5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偿还完毕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土地、证券、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系统,且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鹿民二初字第00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敦慧丽
人民陪审员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