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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11执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587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044089281。
法定代表人:冯荣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益波、毛艳艳(实习),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园田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桃园路587号中电科(嘉兴)智慧产业园10号楼3层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CWF3N4E。
法定代表人:黄凤美。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园田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11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货款2619565.85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22日起以2619565.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8478元、执行费289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嘉兴园田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嘉兴园田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兴园田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园田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2021年4月19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950000元,2021年4月2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000元,2021年6月2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5000元,2021年6月18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8000元,2021年6月25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元,2021年7月13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000元,2021年8月2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元。截至2021年8月2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095568元,收取执行费2895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嘉兴园田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园田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凤美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于2021年4月9日对其实施拘留。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嘉兴园田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凤美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园田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11执6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 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倪飞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