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11民初3352号
原告:中山市海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广福大道5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815600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587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0440892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海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中山市海能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本案不在缴纳案件受理费,可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海能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财产保全费1626元,由原告中山市海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