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区人民医院(湖州市南浔区急救站)、湖州市南浔区妇幼保健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503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587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医院(湖州市南浔区急救站)、湖州市南浔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风顺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医院(湖州市南浔区急救站)、湖州市南浔区妇幼保健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含本金人民币1699862.03元 ,逾期利息、**利息共计人民币296579.86元)共计人民币1996441.89元,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2)浙05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