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6830号
申请人:合肥都韵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71号科技苑小区5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0218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龙栖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建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866198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都韵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龙栖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都韵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栖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8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都韵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龙栖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8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