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8790号
申请人:江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五爱人家2-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9321392P。
法定代表人:张宸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程,江苏天哲(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盛,江苏天哲(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深圳市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湾长提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27696440。
法定代表人:曾志军。
被申请人:深圳市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川路北侧办公楼1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7842T。
法定代表人:曾庆峰。
申请人江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深圳市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深圳市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万元或其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深圳市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深圳市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家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葛 伟
书 记 员 张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