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2财保3号
申请人青岛赛欧草坪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泰华花园2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6944271L
法定代表人:王令玉,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卫星导航产业园招商中心2-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699240824D
法定代表人:刘丹,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青岛赛欧草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号:72×××23,开户行:中信银行石家庄体育北大街支行;账号:04×××9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固安支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80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赛欧草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赛欧草坪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景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