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4民初3304号
原告:河北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筑业花园5-20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硚口区宝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波,男,1989年8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和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