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1553号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威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外商投资工业园(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3848457N。
法定代表人:胥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塍洲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24750211。
法定代表人:吴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建南,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威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博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威博公司、反诉原告吉轩公司均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威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吉轩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威博公司撤诉。
二、准许吉轩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威博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0元,由吉轩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富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孟钰洁
书记员刘淑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