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660号
申请人:宜兴市高塍楠阳环保设备厂,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NA6B43N。
经营者:蒋国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塍洲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24750211。
法定代表人:吴新民,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高塍楠阳环保设备厂与被申请人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高塍楠阳环保设备厂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合计价值1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以缴纳保证金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高塍楠阳环保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1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