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24750211。
法定代表人:吴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建南,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4923636J,组织机构代码72492363-6。
法定代表人:张海群,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1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3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西安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4月23日、7月9日、8月23日、9月18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1528元,本院对该款进行了冻结,已委托他院扣划并交付申请人。
3、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至宜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西安利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有122881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在本案的执行中,对查明的存款进行了扣划并交付,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13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邢旭东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