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市欧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吉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财保8号
申请人宜兴市欧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欧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宜兴市欧瑞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钟 云 明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