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东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17号
原告河南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淑芸。
委托代理人:胡军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
法定代表人:郎洪才。
委托代理人:王显峰,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6.5元,由原告河南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孙东东
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
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