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2执339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XX镇XX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仕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本重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广场XX幢XX单元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段本重,男,汉族,1983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XX镇XX段XX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XXXX309163112。 本院在执行河南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本重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段本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仲裁委员会(2018)焦仲裁字第57号裁决书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河南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12执33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晓纲
审判员贺诚
审判员王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倩文
打印人:何倩文校对人:杜娟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