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6财保162号
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梁宝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平,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禹城丽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胡涛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崔 晓
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