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执保1297号

申请保全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梁宝华。

被保全人: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泉霖

被保全人: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住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同舟

本院在执行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2日生效的(2020)鲁1426财保21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平原项目部银行存款8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51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怀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