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与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民初29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武金万,董事长。
被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宝华,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鲁1426民初29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万元。该案经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6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4民终682号民事判决书两级法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将申请人被查封的账户给予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芦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