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原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平原县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州银河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省平原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三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财保27号

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风虎,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平原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平原县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银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平原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住德城区。

被申请人:***,男,住平原县。

被申请人:刘新功,男,住平原县。

被申请人:***,女,住平原县。

被申请人:***,男,住武城县。

被申请人:**,男,住德城区。

被申请人:孙建成,男,住德城区。

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800万元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鲁房权证平字第**-00xxx号房产(面积1260.32平方米)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原县共青团路中段路东的鲁房权证平字第**-00xxx号房产(面积1260.32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将平原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平原县五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德州银河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省平原县宏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三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新功、***、***、**、孙建成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红红

书 记 员  王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