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102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英,总经理。
(2016)鲁0102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在我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经我院执行,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广军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张维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