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历商初字第1609号
原告***,女,汉族,住济**市。
被告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法定代表人李汉舒,总经理。
原告王琳诉被告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钟红梅
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娄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