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2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赵晨,女,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晨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7月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存款。
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7月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经评估拍卖程序现已以物抵债。
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7月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人行,但至今未回馈。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财产执行,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莉
审判员华勇
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