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91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风路322号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
被执行人: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平阴工业园南苑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鸿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
2018年11月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