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财保31号
申请人:四川西昌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申请人四川西昌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申请执行款500348.31元及中国建设银行4340××××1792账户的存款99651.69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西昌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申请执行款500348.31元及中国建设银行4340××××1792账户的存款99651.6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00元,由申请人四川西昌路桥建设集团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 昌 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土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