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13540号
申请人:鑫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
法定代表人:曹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思,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鑫戈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楚办朝木尔里格街。
法定代表人:唐兴龙,董事长。
被申请人:肖东明,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
申请人鑫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鑫戈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肖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鑫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鑫戈尔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肖东明银行账户内存款1460000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 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彬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