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鑫诺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与津静公路交口西侧/div>
法定代表人:曹杰,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艾克普瑞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鑫诺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艾克普瑞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丽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