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与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呼图壁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23执保93号
申请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乌伊西路滨河商业街A2-12号门面房119区1丘1栋。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寿亦丰,经理。
被申请人:中广核呼图壁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种牛场西域春大道以北2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广核呼图壁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杭州庆春支行账号×××内存款12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提供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杭州庆春支行账号×××内存款1220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