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8109民初2536号
原告: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大岗子村褚家屯001114016-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靖,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寿亦丰,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辽宁新恒
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29元,由辽宁新恒远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