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5民初5257号
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宾馆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丹丹,女,1995年2月16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码×××,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西站街通达路进修校巷西侧3栋2号。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赤峰市林西镇北门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所地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东街二户区七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鑫
 
二0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