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26民初718号
原告: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文臣,经理。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国。
原告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计5500元,由原告内蒙古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梅
人民陪审员张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