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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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4民初3442号
申请人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
法定代表人:杨良胜
被申请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南环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怀通
申请人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河东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担保人车振峰所有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河东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车振峰所有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军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