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9)内0425执异18号***与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国栋、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内0425执异18号
本院在执行***与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姜国栋、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金城公司对本院冻结该公司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城公司作为债务人,未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冻结该公司账户,并无不当。且异议人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未得以执行不能成为其对抗本案执行的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8年4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与金城公司、姜国栋、亿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内0425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国栋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前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二、被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第一项款项承担给付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19)内0425执12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金城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驳回异议人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
法官 助理  杜继伟 书 记 员  葛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