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博元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内0425执异62号
本院在执行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与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赤峰博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元公司)对本院划拨该公司账户内资金360万元至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5月7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博元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俊岭、金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国栋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规定,在博元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内0425执186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提出异议后,不应对博元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5年1月16日,博元公司与亿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博元公司以18,075,600.00元人民币购买亿辰公司出卖的未来城(B09住宅地块)8#、9#、18#、19#四栋住宅楼。合同签订后,博元公司支付亿辰公司500万元购房款。2015年11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金城公司与亿辰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克民初字第488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原告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关于克什克腾?未来城商务酒店建设项目合作意向书》;二、被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618667.0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给清之日止);三、被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养老失业保险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赤峰市林西县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金城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16)内0425执1861号民事裁定,将博元公司购买克什克腾旗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来城楼房的购房款480万元予以冻结。2018年7月30日,本院作出(2016)内0425执186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博元公司购买克什克腾旗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房款人民币400万元划拨至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但并未实际划拨。博元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驳回了博元公司的异议请求。后博元公司向中院申请复议,中院在组织听证过程中将三方当事人对本案执行的调解意见记入笔录,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同成公司与博元公司另行签订购房合同,对于剩余购房款博元公司同意优先偿还金城公司,关于付款期限同意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支付。此后,博元公司撤回复议申请。2019年1月18日,博元公司向本院交付购房款50万元。2019年3月8日,博元公司再次向本院交付购房款70万元。2019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6)内0425执1861号之三执行裁定,将博元公司账户内360万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于当日执行到位。 另查明,2016年3月,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挂牌出让克什克腾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服务区(未来城)建设用地,亿辰公司前期投资开发的B09住宅地块由克什克腾旗未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摘得,亿辰公司未能取得该地块的开发权。因合同履行问题,同时为推进园区建设,旗政府成立克什克腾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全面监管该项目。2018年2月8日,博元公司与克什克腾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借款协议,由博元公司出借700万给政府解决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博元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后,其与亿辰公司、赤峰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什克腾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8日达成关于克什克腾旗服务集聚区(B09住宅地块)项目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约定:“一、同成公司、博元公司同意继续履行亿辰公司与博元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FBYRJ-QT-03-2015;二、2018年2月8日克什克腾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博元公司所借700万元抵顶博元公司购房款,同成公司、亿辰公司与工业园区管委会另行结算;三、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5执18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480万元购房款,博元公司、亿辰公司、同成公司同意将冻结中的420万元抵顶博元公司购房款,其余款项,由专项工作组协调法院予以解除扣押;四、博元公司欠同成公司购房款180万元归专项工作组所有,于2019年末前付清,专项工作组同意从180万元总款中扣除《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一》中价款,合同编号:CFBYRJ-QT-03-2015。专项工作组处理同成公司、亿辰公司该买卖合同相关事宜,亿辰公司、同成公司与专项工作组另行结算......” 再查明,博元公司所购住宅楼工程竣工符合入住条件后,博元公司接收所购房屋并已实际入住,但房屋至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撤销(2016)内0425执1861号之三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孙亚楠
法官助理杜继伟 书记员刘铠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