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八里镇营城村村民委员会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1236753905。住所地海城市南台镇。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八里镇营城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381ME0028362U。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八里镇营城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长 成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