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1236753905。住所地海城市南台镇。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八里镇营城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381ME0028362U。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八里镇营城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长 成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