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3306号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1236753905。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74252901F。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子委燕阳花溪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城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辽0381民初766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成 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