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民初4235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被告:**,女,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3810014041386,住所地:海城******。
负责人:****,系镇长。
被告: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1236753905.住所地:海城市南台镇。
原告**诉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