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腾鳌特区远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城市尚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381执异30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南台镇。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腾鳌特区远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特区福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海城市尚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南台镇新昌大街。
法定代表人:代宝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住海城市北顺城路。
被执行人: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南台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鞍山市腾鳌特区远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宵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城市尚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鼎公司)、***、海城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请求解除御水华城小区6号楼2单元202号房屋的查封。理由是:2014年11月24日,异议人的女儿***以全款购买尚鼎公司开发的御水华城小区6号楼2单元202号房屋。当日办理进户手续并领了钥匙。后***将该房屋赠与给异议人,并将收款收据更名到异议人名下。异议人居住至今。因尚鼎公司的原因无法给异议人办理房产证。故请求解除对我所有的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腾鳌远宵公司申请执行尚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20日依法查封尚鼎房屋公司名下御水华城小区6号楼2单元202号房屋。异议人以该房屋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案房屋依法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城市尚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本院的查封行为并无不当。故对异议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