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帧帝三维建筑艺术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帧帝三维建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830号
原告:沈阳帧帝三维建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卢迪,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沈阳帧帝三维建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帧帝公司)与被告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帧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与东盛公司签订了《东盛工业园企业服务中心室内装修设计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全部的设计工作,并提交了施工图设计文件。该项目已于2012年竣工并投入使用,东盛公司已付给原告工程款26万元,剩余65000元尚未给付;另在原告进行东盛工业园施工项目过程中,大东城市开发建设公司的贾工和毕部长委托原告制作项目效果图两张和汽车产业园QTVR全景图,总制作费为14900元,该工程款未结。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东盛公司和第三人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给付工程款799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室内设计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东盛工业园企业服务中心室内设计,设计收费共32.5万元,并约定工程竣工后10日内由被告向原告给付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并向被告方提交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竣工后,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26万元,尚余6.5万元没有结清。
上述事实,有室内设计合同书、图纸签收确认单、付款发票和进账证明、催款函、邮局签收单、庭审笔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及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通过室内设计合同书、图纸签收确认单及被告已向原告付款26万元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故对于其主张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6.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该工程竣工之日,原告称于2012年下半年竣工,不能叙明具体日期,故本院酌定利息起算日为2013年1月1日;
对于原告主张的榆林大街项目效果图两张和汽车产业园QTVR全景图的设计费用,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应由被告承担此项费用,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由第三人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欧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帧帝三维建筑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7元,减半收取8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