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262号
原告:***,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力,蕲春县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湖北鹏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法定代表人:秦连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鹏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
日立案。2022年2月18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鹏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湖北鹏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峰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