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粤01执5104号
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776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4058.9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630.02元,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主动缴纳案款713498.93元,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已将执行到位案款709688.9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费9440元上缴国库。 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