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株机华雅铁路装备有限公司、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粤01执1772号
株洲株机华雅铁路装备有限公司、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株洲株机华雅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48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根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47577.8元及利息18247.83元;承担仲裁费1477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4月16日,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384786.99元及执行费5671元至本院代管账户。2019年4月日,将执行款384786.9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5671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处理。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