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20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