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22民初217号
原告:***,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广西陆川县第七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陆川县第七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万春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