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22民初223号
原告:温益,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广西陆川县第七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益诉被告广西陆川县第七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益的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10元),由原告温益负担。
审判员*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万春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