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514号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月星综合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谭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
法定代表人:祁和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软件新城**/div>
法定代表人:胡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