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5860号
原告:湖北鄂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西山街办七里界八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州市鄂城区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祁和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鄂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鄂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鄂圣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鄂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鄂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钰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