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7民初509号
原告:新疆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祁和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04元,减半收取计2625.02元,由原告新疆新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