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2736号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祁和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可辉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