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中豪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中豪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N8KQXP。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14)。 法定代表人:杜煜豪,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安县杏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煜豪,男,l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l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3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79021249。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祁和丰,系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武汉中豪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煜豪、***、武汉华联消防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1181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中豪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中豪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中豪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5元,减半收取3002.5元,由上诉人***负担1582.5元,由武汉中豪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姚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慧     娟